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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原创评论] 民间自发挖宝挑战“文物国有”底线

发表时间:2022-05-10 | 来源:四川文明网

  近日,河南开封贾鲁河尉氏段河滩在修整时发现大量古币,引来不少人前来寻宝,甚至有人在网上出售这些古币。此事引发关注。当地相关部门9日回应称,当地已在现场拉起了警戒线,管控了现场并追缴。网上出售这些古钱币系违法行为,目前网警正在进行调查。(据5月10日《楚天都市报》)

  类似民间自发的“挖宝”行为并不少见,但这种行为并不合法。一旦放任这种自发寻宝行为,势必会引发连锁反应,给文物保护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。

  民间“挖宝”行为频繁出现,除了与人们对宝物的迷恋,还和“先占先得”的思维有很大关系。法律上虽然未明确先占制度,但先占的确是取得所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。在很多人头脑里,这些河滩上的古钱币,谁先发现就应该归谁所有。但这里面的一个关键问题是,类似古钱币这样的文物并不能成为先占的对象。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,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,属于国家所有。而文物保护法也规定,一切考古发掘工作,必须履行报批手续;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,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。地下埋藏的文物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。所以,民间“挖宝”行为并不合法。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、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,属于国家所有。古钱币属于反映历史上各时代、各民族社会制度、社会生产、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,虽然价值因为朝代不同有高低之分,但属于文物的范畴。正因如此,河南开封市文物部门才会对古钱币现场进行保护,并追缴被私自挖掘的古钱币。事实上,发现地下埋藏文物上交国家也是公民的法定义务。《文物保护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,应当保护现场,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。在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、私分、藏匿。

  百姓喜欢“挖宝”既有人性的贪婪因素,更有法律认识上的盲点。与盗墓、走私文物等犯罪行为相比,这种民间“挖宝”行为显然恶性较小。但小恶背后的“法不责众”“小恶非恶”思想值得警惕,而惩罚力度不够,也是此类民间“挖宝”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。同时我们也应看到,盗墓、鉴宝、寻宝等题材的影视剧以及自媒体作品对公众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导,助长了“挖宝”“寻宝”的风气。

  文物是国家的文物,民间“挖宝”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。明确文物不能先占先得,应该成为一条铁律,更应该成为一条高压线。只有消除人们心中寻宝的冲动,类似河滩聚众“挖宝”的现象才会消失。(徐刚)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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